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外汇交易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 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晋享便利·汇民助企——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2022年8月26日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 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