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知识全解读—外汇知识目前,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应当经过外汇局管理部门核准。另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转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境内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在银行办理,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在年度总额内的,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已超年度总额的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携钞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的,凭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在银行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在外汇管理部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钞和现汇是外汇的两种不同形式。现汇是指从国外银行汇到国内的外币存款以及外币汇票、本票、旅行支票等银行可以通过电子划算直接入账的国际结算凭证。现钞指的是外币钞票,包括纸币、铸币。
在进行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结算时,现汇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模性较现钞具有明显优点。现钞多用于零星小额支付,特别是在银行结算没有介入的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服务网点,现钞要比现汇方便。
一是街面上零散的“黄牛”,主要是在外汇指定银行附近或涉外活动比较频繁的场所,交易形式也日趋隐蔽,如通过互换银行存单,或者在街上谈妥之后到其他地方交易。
二是地下钱庄、外汇知识黑窝点,这是一种非法组织,替代了银行的部分功能,成为地下银行。它是外汇黑市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外汇黑市直接为走私、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严重扰乱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给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个人组织、参与外汇黑市交易都是违法行为。近几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联合公安局多次对外汇黑市予以严厉打击,如2011年破获的“3.25”地下钱庄案,10多名组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8名参与外汇黑市交易的市民分别被处数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