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日报数字报-外汇知识问答

2022-06-26 14:42     来源: 未知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波动,弹性不断增强。比如,人民币汇率2020年下半年以来升值明显,以外贸出口企业100万美元订单、三个月账期为例,假如期间人民币汇率升值1000点,且不作远期汇率锁定,那么三个月后企业将为此额外承担10万元的财务支出。

  中小型外贸企业生产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弱,汇率风险敞口的暴露可能将企业拖入发展窘境。

  对于中小型外贸企业而言,常用的汇率避险产品主要为远掉期业务,而其中的远期结售汇产品使用频率最高。

  企业只需与银行签订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占用相应授信额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即可办理。

  DS公司执行套期保值制度防范汇率风险已经10余年了。DS公司是江苏省知名上市企业,全国铝箔材十强企业,产品出口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金额占总营业收入的40%左右。十多年前,DS公司大量的外汇收支常常暴露在汇率风险中,曾让其资金总监感到担忧。

  “我们经历过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7以上的高位,也经历过接近6的低位,见识过汇率风险这把‘刃剑’的犀利,从2011年就开始尝试套期保值类产品,有效降低了汇率风险,平滑了公司现金流。”

  “我们从一开始的‘随机性、阶段性’的粗放式汇率风险管理方式发展到现在的‘定量化、定期化’的精细化汇率风险管理方式,感悟到如果不建立规范的套期保值管理体系,无异于赤手空拳与市场‘近身搏斗’。经过多年的切身实践和综合评估,我们正在逐步完善‘可保值、能保值、会保值’的长期汇率风险管理制度,使我们企业经营可以聚焦主业,底气十足。”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日趋常态化,DS公司始终保持着清醒的汇率风险意识,结合外币余额、应收账款等情况确定每个月的资金计划,规定每个月拟结汇金额的50%必须通过远期结汇进行汇率风险敞口锁定,10%-20%可搭配期权组合产品,在锁定销售利润的“安全垫”基础上,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2020年春节过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向上突破7的重要点位,看空人民币情绪高涨,许多公司推迟结汇,但DS公司始终坚守内部套保制度,未降低套保比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国经济率先复苏,人民币汇率回升,DS公司完善的套保制度有一次成功管理了汇率风险。

  答:企业可通过现场、邮寄、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名录登记变更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变更事项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报告需加盖企业印章,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2:银行按规定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但有时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银行拿不到报关单,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等调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逻辑合理性。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与企业核实、合理判断等方式,确定收付汇和进出口主体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标注“非报关人”。如果办理业务当时无法准确填报,银行事后业务跟踪中发现存在主体不一致情况的,应及时修改申报信息,在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

  问题3:请问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中,对于境内仓单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银行在办理涉及海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加强对客户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调查,审核境内仓单转卖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境内仓单转卖”字样。境内仓单的出具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针对外汇业务办理的特殊要求。

  答: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问题5:试点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参与便利化试点,外汇知识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推荐?

  答:试点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试点企业的条件,并结合本行内控要求,选择参与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守法经营、诚信合规、无不良记录,并具有较强的便利化客观需求,具体企业由试点银行推荐。外汇知识

  问题1:银行审核个人需提交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的业务时,是否可凭近亲属关系承诺函直接办理,近亲属承诺函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银行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首先要求其提供包括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可以证明其近亲属关系的说明材料。在个人确无法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时,可以近亲属关系承诺函替代。对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存疑的,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对近亲属关系进行必要的核实。

  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结合本行实际,自主确定近亲属关系承诺函的格式,近亲属关系承诺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承诺人身份信息、近亲属关系信息。同时承诺函应明确承诺事项不属实的相关追责条款。

  问题2:境内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银行如何把握审核材料?

  答: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时,结汇业务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购汇业务审核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银行应重点关注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符合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在确保个人结售汇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审核材料。

  问题3:《指引》废止了分拆行为的具体标准,银行应如何筛查拦截通过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业务?

  答:个人外汇业务是否属于分拆,关键看资金的来源或用途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应重点聚焦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大额、恶性违法分拆行为。对于经核实资金使用或来源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不属于分拆购付汇行为。

  问题4:如何界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个人或企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是否要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结汇,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界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主要以跨境电子商务实际经营主体提供的证照判断,使用个人身份证件的,按照个人管理。

  根据《指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对于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金额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高邮日报数字报-外汇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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